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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网站ICP备案指导
关于《经营性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通知

亲爱的客户:您好!

       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 蓝圣火网络 的信赖和支持!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走过10个年头,广大的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10年中享受了各种便利的服务。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按照国务院、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及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)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在2005年5月31日前,所有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网站,都要办理互联网站ICP信息备案工作。对于逾期未办理备案的网站将被关闭或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。

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:

一、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。此类网站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ICP证);

二、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、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。此类网站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
   蓝圣火提醒广大网站用户在2005年6月15日之前,根据网站性质,尽快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ICP证)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。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;同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,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,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主页文件显著位置。

  请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项许可和备案手续,如果您需要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(ICP证)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,请您及时联系您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市通信管理局。具体联系方式请您参见:

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/

友情提示:

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根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8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7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:
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7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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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4月22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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